战时拒绝军事征收罪的立案标准: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九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1、“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军事征用的,煽动他人拒绝军事征用的;因拒绝军事征用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拒绝征用物资数额较大的、拥有武装部队战时急需物资而拒不提供的等情形。
2、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是指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3)联系,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99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