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三十日解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正式用工的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