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管辖地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当事人提起诉讼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