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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3-01-16 07:09:16

行为人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采用胁迫的方式签合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是敲诈勒索罪。强拿硬要采用胁迫的方式签合同的,是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犯罪吗

强迫别人签合同犯法吗

强迫别人签合同犯法,受胁迫方有权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采用威胁的方式签合同构成什么罪

威胁他人签订合同可能涉及的犯罪有很多,如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都有可能。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制签合同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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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认可合同的,合同有效;受损害方不认可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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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写借条构成犯罪吗

构成。不存在合法真实 债权债务 关系,受胁迫写下的 欠条 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胁迫人)涉嫌了 敲诈勒索罪 ,应追究刑事责任。 《 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诱导下签署合同是违法的吗

是否违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但是所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需要向法院起诉,诉求判决撤销合同或认定 合同无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胁迫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的,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发生无效的后果。

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犯罪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是被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的,要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无效,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害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认可合同的,合同有效,受损害方不认可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使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合同,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变更,使合同变得公平合理后,再履行合同。

(三)合同是否有效,最终应该是由法院判决来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从而发生争议。当双方因合同是否有效发生纠纷的时候,受损害方应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受胁迫的合同无效。单纯的口头争议,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被胁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被胁迫签订买卖合同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的时候可以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订立合同的,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犯罪吗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欺诈而签订贷款合同的,受欺诈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如果是受诈骗罪签订的,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什么胁迫情况下签订合同无效

在《合同法》第52(一)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i],合同无效。 “欺诈”一词便于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表示”行为。[ii] 但是“胁迫”一词就难以描述其产生的环境,因为胁迫,往往鉴于当时既得利益的产生,情景难以产生证据性的链条。根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阐述,“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iii]也就是胁迫行为表述为:

一是,以将要产生损害相威胁。这些威胁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二是,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前一种情况属于精神压力下做出意思行为的表示;后一种属于被强迫者完全是在他人的直接强制下意思表示,属于强制意思行为。后一种情况便于描述,因为人身的威胁尝尝称之为绝对胁迫,手胁迫人沦为胁迫者得区区工具或自动机器。[iv] 而前一种情况就难以阐述了,因为其多属于精神压力下意思表示,尽管其是在强大精神压力下意思表示,但是他做出意思仍然存在着选择其行为的可能性,在其所表达的意思中,还有可能具有自己的意思。其往往仅是精神上受到意志选择自由限制,但是受胁迫人仍然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不完全胁迫,法谚:“意思受迫,总是意思。(Coacta Voluntas, Semper Voluntas)。”因此,此种情况难以鉴定和描述。 鉴于此,王利明教授在其《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阐述因胁迫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几个要件,其(1)就是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胁迫者意识到自己行为将造成受胁迫者心理上的恐惧而故意进行威胁,并希望通过胁迫使受胁迫者做出某种意思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就是胁迫者所希望的结果,否则不能确定胁迫人具有故意和所谓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3)阐述中说到“胁迫必须是急迫的或严重的。”也就是说,由于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即因为面临损害或将要面临损害而产生一种恐怖和惧怕的心理,在此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使受胁迫人除了按照对方所提出的条款,其再无别的选择,只能被迫订立合同。但是,如果胁迫一方的胁迫行为并未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或者即使产生了恐惧,但没有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 【注:上述阐述多引用王利明教授《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人中国民大学出版社)中的观点,特此致谢。】[i]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二版)》。[ii]1988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iii]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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