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处理方式,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将资金返还给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