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成立还用再缴出资,这是股东的义务。我国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最长的认缴期限为二十年。出资的日期是可以协商变更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