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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员工有补偿的吗

发布时间:2023-04-18 00:33:38

公司合并,若是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是没有补偿的。若是合并后的公司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不支付的,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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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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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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