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需要公司股东会经过特别表决做出决议,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不能作出另外的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