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对于这些事项的决议方式,公司章程不能作出例外的约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