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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司的股东是不是主犯

发布时间:2023-01-16 07:59:48

诈骗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是主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要看其诈骗公司的股东是否满足主犯的条件。如果只是从犯的话,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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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股东责任大吗

股东实施组织领导电信诈骗的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公司涉嫌诈骗股东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涉嫌诈骗罪,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以河南省为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扩展资料:

案例:两男子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批捕

为还旧债欠新债,私自拿公司土地作抵押借款,负债累累后隐瞒债务转让公司。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廖敏和金江因欠了很多债务,被债主催还,四处借钱以新账还旧账。金江向放高利贷的陈振借400万,遭到拒绝,陈振表示要借给“身份硬的人”才有保障。两人于是找到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总经理彭某,由其向陈振借款400万,再转借给金江和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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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二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两人当时是天源陶瓷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股东,遂告诉彭某,他们只是需要打土地款435770元到高新区政府,用于公司办土地证相关手续。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高新区政府会全额返回给该公司。

就这样,廖敏与金江在未告知公司股东苏勇的情况下,私自以天源公司土地作抵押,给彭某打欠条借得400万。并欺骗彭某说,政府一打钱给公司,就立即还款,注明借期一个月。而事实上,高新区政府将400万返还给公司后,两人并未还钱给彭某,而是把钱用来还其他私人债务。

此后,廖敏与金江又私自以天源公司名义欠了200万元,债主找到公司大股东苏勇催帐。苏勇怕二人瞒着他让公司负债累累,急于卖掉公司。三人在隐瞒公司土地被抵押和各种隐形债务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天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7月6日,廖敏在珠海市被抓获归案,并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经调查,廖敏与金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由昌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参考资料:凤凰网-两男子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批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诈骗罪

一个公司涉嫌诈骗投资人 管理人 执行人谁是主犯?

如果涉及到法律层面,那只能说公司的法人代表要负责的,法人既公司的管理人,做为执行人只是为管理者工作的而他的行为是由管理者去控制的,所以执行人决不会算做主犯,做为操控者、管理人才是主要犯罪人。

非法集资案件股东有刑事责任吗?

非法集资案件股东是否有刑事责任,关键看其是否参与了犯罪,如果只是股东对非法集资不知情,不是共同犯罪,也没有包庇犯罪嫌疑人,则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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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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