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包括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