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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基本犯

发布时间:2023-01-16 08:55:47

基本犯的认定:单纯符合普通犯罪构成的犯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类型。与加重犯和减轻犯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加重犯是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犯罪。减轻犯是符合减轻犯罪构成的犯罪。基本犯是“加重犯”和“减轻犯”的对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怎样认定基本犯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是如何的

1、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

2、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大小,从而确定赔偿数额。

3、建议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4、可向对方主张要求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5、可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若不成,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6、可直接来电,全权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判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判断?

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交通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严厉打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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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1.行为人的原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指第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比如第一次交通事故造成另一人死亡,另一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我们认为,后一种情况除上述解释外,还应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罚,而不是简单地按交通肇事同种罪或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3.交通肇事逃 逸行 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是交通肇事逃逸导致的救援不作为所致。如果救助行为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而是涉及独立原因,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建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认定的如何救济。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公安人员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除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划分上述责任外,与当事人协 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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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明知导致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车逃跑或弃车逃跑。

2、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开车离开现场的。

3、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配合警方做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并且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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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拯救伤员送到医院后不报案、留虚假联系方式、不去交警部门自首以及对事故情报恶意隐瞒的。

通过上述得知,交通肇事逃逸是以推脱个人法律责任的目的而不积极解决事故问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犯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量刑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一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 拘役 ,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 过失犯罪 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抚养 小孩、 赡养老人 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 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犯罪手段残忍、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若犯罪后果未发生,或者已发生但在事后得到完全或者大部分弥补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如预备犯、中止犯等。 (4)关于犯罪客体方面,《 刑法 》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握。 例如, 抢劫 本身属于严重犯罪,具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整体上通常也不宜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么严重,那么,即使具备加重情节,在综合考量其他从轻情节、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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