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为:如果有担保债权的,则应当以担保财产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之后再是普通债权,如果同一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则应当先清偿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