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1、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
2、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犯罪嫌疑人 构成 立功 。 刑法 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为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02【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配合抓捕同案犯的算立功。如果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嫌疑人,在量刑是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为立功。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封 峰张某和李某为共同盗窃犯罪案件中的同案犯,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争取立功,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要求协助公安机关到与李某约定的地点抓捕李某。因李某发现情况不对而提前潜逃,故抓捕未成。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张某为立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笔者认为,协助抓捕同案犯未果不能认定立功。从理论上讲,立功是指犯罪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法条,应对该条内容作系统解释,正确地把握元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用的是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用的是“阻止”,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用的是“突出表现”,均是一种内含行为结果的表述,“抓捕”一词应包含“抓获”的意思,以系统解释的方法来看,对协助抓捕行为应理解为出现协助的结果,才可以认定为立功。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检举揭发、提供侦破线索、协助抓捕等立功行为还要求具有实效性,即客观上必须是使案件得以侦破或实际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才能构成立功。我们可以理解为,即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立功的愿望,客观上也有协助抓捕的行为,但没有产生实际效果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算。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刑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免除处罚。
从《刑法》六十八条和量刑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如果立功情节一旦被认定,被告人刑期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20%-50%,有从轻、降档量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对被告人的量刑还是有很大的影响,所以“立功”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来说很重要。
三、检举、揭发同案犯构成立功的几种情形
从《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可以看出,检举、揭发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案人)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肯定构成“立功”,却并未明确检举、揭发同案(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我们需要从其他相应的司法解释里寻找更加具体的规定。
1998年4月17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从以上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认定立功的其中一个情形,既使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不构成立功,在量刑时亦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22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地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从以上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仅在以上四种情形下才能构成立功。仅简单提供在同案犯的姓名、地址、体貌特征等一些基本信息是不能构成立功的。
四、两个亲办案例
本文开头提及案件,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公安机关补充三份情况说明,对被告人提供同案犯的信息作一说明,提及公安机关是先获得同案犯的线索,通过同案犯的线索顺藤摸瓜抓到被告人,并非是通过被告人的线索来抓获同案犯。
深圳公安机关先发现同案犯存在犯罪事实,调查同案犯犯罪事实时,发现有线索指向被告人,于是办案机关移送相关线索给本案办案机关,本案办案机关通过该线索抓获被告人。在被告人供述同案人的线索之前,同案人的各项信息办案机关均已掌握,最关键是同案人至今仍在逃未归案。最终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
笔者在2020年曾办理一起案件经过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举报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的成功案例。该案是一起贪污金额4200万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詹某归案后,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同案犯失联逃匿前与其具体联系和见面的情况,为追逃刘某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协助监察机关抓获同案犯,对同案犯刘某归案接受调查,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认定为立功,开庭时经过辩护,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对詹某减轻处罚,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一、 犯罪嫌疑人 立功 要如何认定 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 职务犯罪 案件认定 自首 、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立功的条件。 《意见》指出,"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此外,《意见》还对立功的认定程序、据以立功的材料的来源要求、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 的理解以及立功情节的运用原则等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查证属实"是认定立功的一个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简单说明,司法机关难以据此得出结论。为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 证据 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为了从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意见》明确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据了解,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意见》明确了上述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具体涵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 有期徒刑 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意见》还指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二、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有些时候可能也是帮助了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或者对案件的侦破具有积极意义,但实际由于线索和帮助行为并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实施,而是由其近亲属实施的,这种情况下往往就不能认定属于立功,自然不具有这一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的时候也就不能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
如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警察(也是犯罪嫌疑人),在取保侯审期间帮助办案人员抓获其它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为立功。据此,甲、丁的行为都不属于立功。AD选项不属于立功。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据此,乙的行为属于立功。B选项属于立功。 最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其亲属实施立功行为的,不是立功。据此,虽然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丙的同案犯,但丙的行为不属于立功。D选项属于立功。[本题点评]本题难度小,只要熟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能做出正确判断。
一、认定立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那么,认定立功是否以“其他犯罪嫌疑人”负刑事责任为必要?《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2日)第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二、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应分开评价
根据刑法第13条,一切违反刑事法律、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刑事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而应接受的、国家依据刑事法律作出的以刑事制裁和免予刑事处罚为表现形式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等于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先发现犯罪事实,后对犯罪事实的实施者进行刑事责任审查。因此,在案件办理中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可以分开评价。事实上,《意见》第6条也是肯定了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分开评价的观点。因此,在认定立功时并不以被协助抓捕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而是以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为认定依据。
三、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
根据《解释》和《意见》,只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即可认定立功,在司法实务中也有助于办案操作。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协助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一方面,司法机关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去追查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导致对立功者所涉案件办理的延迟,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还必须详细了解被协助抓捕者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这无疑加重了被告人的注意义务,也超越了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立功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