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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发布时间:2023-01-16 09:21:52

盗窃数额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处罚金;

怎样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务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我国法律的规定为您介绍盗窃量刑标准,盗窃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盗窃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河北省为例为您介绍 盗窃量刑标准 :

1、法定刑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盗窃公私财物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八百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七百元不满八百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盗窃罪定罪 ,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可以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千元不满一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 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百元不满八千元或满一万元不满四万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上述第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如何的呢?

(一) 盗窃罪量刑 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量刑幅度《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 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综合上面所说的,盗窃就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而盗窃他人的财产行为,对于此行为一般在认定上面也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金额才会构成刑事案件,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金额越大一般所涉及到的刑法就会越重。

如何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怎样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7]7号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盗窃金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在盗窃数额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可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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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怎样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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