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证的效力有:
1、法定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相应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