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调查中不一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前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那么是不能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等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受到刑事处罚后一般不承担 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处罚,也要追究刑事处罚。 《 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违法行为已经刑事处罚还可以行政处罚,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 法规 和 刑法 ,这是两个不同部门的 管辖 范围。 2.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只处一种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该抵折刑期。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里的规定是”分别”作出,并没有排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的做法。
追究刑罚后一般不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某一规范或数个规范,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如果处罚内容并非罚款,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再罚”有以下三方面涵义:
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
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不能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需相应折抵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到位的案件,如需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办发[2011]8号通知明确,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进行相应折抵,需进行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罚和经济罚。
特殊情形特殊对待但在特定情况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刑法在打击某一犯罪时的不足,由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以更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
能。 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承担要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不再实施。若有多个违法行为,另当别论。 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判处 拘役 或者 有期徒刑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行政拘留 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 罚金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并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项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刑事处罚是指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给予的惩戒。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但在一定的情形下,不给予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罚后,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在一定的情形下,刑事处罚可以转化为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