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当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有发起人对于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若是已经成立的,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之日就是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