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罪名不能够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以数罪并罚的适用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犯有两个及以上的罪名,一个罪名是无法数罪并罚的。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一个罪名,只定一个罪。不是数罪并罚。而是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法条规定就是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你见过哪个判决说被告人犯杀人罪判什么刑,又犯杀人罪判什么刑,决定合并执行什么刑吗?也没有见过贪污罪判什么刑,又犯贪污罪判什么刑,等等的吗?肯定没有。
我们都知道我们的国家想要建设成一个非常强大的法治,国家我国所依靠的法律也是非常全面的刑罚,但是我觉得我们大多数公民对于法律上的内容以及一些罪名并不是非常的了解,因为我们在生活中都不会去接触这方面的知识,还有我们也不会触犯法律,所以我们大部分人对于这些法律都是非常的抵触,也很少有人去主动的了解,但是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有许多罪名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甚至有许多的一些罪名是可以相互叠加。比如说非常常见的放火罪,这就是一个具有很大危害性的公共安全罪,如果某一个犯人已经放了这种罪行的话,如果他在具有购买枪支的习惯,而且在购买枪支之后进行了盗窃枪支保存,然后杀人之后毁灭证据这些罪都有可能被相互叠加起来形成一个罪名。比如说,我们在犯了故意杀人罪之后,还用自己的武器杀了更多的人的话,那么就会使这个故意杀人罪叠加起来也就是会形成更加严重的刑法责任。一般的。我们国家这种可以叠加的罪名一般都是可以重复或者说多次对社会造成威胁的。这种罪名才会可能出现这种铁架的罪名。比如说只反对一次的话,那么就只有一个罪名,甚至是一次犯罪还有多个罪名。这些也只是简单的一些介绍,我们想要更多的了解我国刑法的内容的话还是需要去网上自己去认真地查找,然后做更多的了解。当然,我们的生活当中并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我们适当的了解一下我国刑法对我们在生活当中,遇到这些事情,你会得到一些不同的角度的看法,所以罪名之间的叠加也是我国刑法当中,一个比较有特点的一种罪行。
抢劫罪和其他所犯不同的罪可以数罪并罚,比如和诈骗罪,杀人罪等可以数罪并罚,因为两个是不同的罪。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
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1.多次行为都满足同一构成要件,就不需要数罪并罚,只算一个罪。比如,第一天抢劫,第二天又抢劫,这是同一罪,只定一个抢劫罪,量刑上根据情节可以加重。
2.多次行为不满足同一构成要件,比如伤害和杀人,要看行为时主观上是伤害的目的还是剥夺生命的目的,如果证据证明不了行为人具有剥夺生命的故意,可以将其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这时候又和前面的故意伤害罪重合,只定故意伤害罪;反之,如果能够证明故意杀人,这时候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就需要并罚了。
不知道有没有说到点子上|╥ ∩ ╥ |
不可以。定罪应依一罪论处,数罪并罚是法定的,牵连关系并不是数罪并罚必备的。
1、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大致包括三种:
一是对象选择,即罪名中包括多种对象。二是行为选择,即罪名中包括多种行为。三是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
3、对于选择罪名应否并罚,可以援引同种数罪是否并罚的理论来说明。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数个犯罪行为均单独成罪但性质相同、罪名相同的数罪。同种数罪是同质之罪。正基于归属同质之罪且适用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原因,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只须在足以使实际处罚结果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与此相似,制约选择罪名应否并罚的关键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不实行数罪并罚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那就无需实行数罪并罚。
4、由于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5、对选择性罪名定罪应依据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的法律标准。它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如果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话,则称之为单一的犯罪构成,但是,如果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叫做择一构成,如果一个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具有一定的选择范围,每个选择事项都是并列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选择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事项,都可以构成犯罪。毫无疑问,选择性罪名就是复杂的犯罪够成的一种。不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实际都只是一个犯罪构成。都只能按照一罪处罚。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呢,你的标题有点问题,构成犯罪时因为行为符合某一个构成要件,不是因为有结果,所以准确来说,应该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其次,难点就在于对于行为个数的判断,如果只有一个行为那么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数罪并罚的,所以关键就在于对于行为个数的判断。像你的例子,这是法规竞合的现象,一般是适用特别法条,但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所以要按刑法的规定去定罪。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如下情况:
1、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其犯罪行为处在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继续犯有数个自然行为,但在犯罪构成上是一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权益,触犯的是一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
(2)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法律特别规定发生严重结果的加重处罚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也不适用数罪并罚。
(3)转化犯是指立法有特别规定,当一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性质或者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已经发生变化,审判时应以转化后触犯的罪名定罪,并必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条文裁量刑罚。转化犯是结果加重犯的一种特例,对转化犯的处罚原则是按照转化后行为人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是实际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假想的数罪”,是不完备的数罪,与实际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法律不允许在数个犯罪构成中重复使用一个行为。由于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所以是实际的一罪,在审判中按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5)“法条竞合”是由于立法原因,在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行为人实质上犯的是一罪,其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法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
2、对同种类数罪的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如连续犯(包括惯犯)。
(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情形。连续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在审判中按一罪处罚。如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分子往往数次作案,具有同样的犯罪目的和行为,侵犯同样的客体,犯下同种类型罪行。在审判中,并非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每一次犯罪部分别定罪量刑,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是按一罪法定的从重或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即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2)对同种数罪的选择性罪名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我国《刑法》中有的法条同时规定若干选择性罪名,例如《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属于选择性罪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通常能够适用数罪并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益,构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那么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就会进行数罪并罚。那除此之外,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形还有哪些呢?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分别是普通数罪并罚、发现漏罪的并罚、再犯新罪的并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应按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如下情况: 1、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其犯罪行为处在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继续犯有数个自然行为,但在犯罪构成上是一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权益,触犯的是一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 (2)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法律特别规定发生严重结果的加重处罚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也不适用数罪并罚。 (3)转化犯是指立法有特别规定,当一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性质或者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已经发生变化,审判时应以转化后触犯的罪名定罪,并必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条文裁量刑罚。转化犯是结果加重犯的一种特例,对转化犯的处罚原则是按照转化后行为人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是实际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假想的数罪”,是不完备的数罪,与实际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法律不允许在数个犯罪构成中重复使用一个行为。由于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所以是实际的一罪,在审判中按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5)“法条竞合”是由于立法原因,在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行为人实质上犯的是一罪,其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法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
2、对同种类数罪的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如连续犯(包括惯犯)。 (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情形。连续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在审判中按一罪处罚。如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分子往往数次作案,具有同样的犯罪目的和行为,侵犯同样的客体,犯下同种类型罪行。在审判中,并非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每一次犯罪部分别定罪量刑,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是按一罪法定的从重或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即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2)对同种数罪的选择性罪名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我国《刑法》中有的法条同时规定若干选择性罪名,例如《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属于选择性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