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构成犯罪,涉嫌非法拘禁罪。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持续达到24小时就可以刑事立案。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不论时间长短,都涉嫌非法拘禁罪。只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一发现自己被限制了,就构成非法拘禁,如果时间很短但有暴力行为则构成犯罪,如果无暴力行为,法律没规定具体拘禁多长时间构成犯罪,一般认为在24小时以上。具体构成条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该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法律分析:非法拘禁持续达到24小时就可以刑事立案。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不论时间长短,都涉嫌非法拘禁罪。只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一发现自己被限制了,就构成非法拘禁,如果时间很短但有暴力行为则构成犯罪,如果无暴力行为,法律没规定具体拘禁多长时间构成犯罪,一般认为在24小时以上。具体构成条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该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既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但肯定是具有强制性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
1、不顾及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2,使用强制性手段,如实施捆绑、关押、禁闭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构成犯罪。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限制人身自由8或12小时以上算违法。只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一发现自己被限制了,就构成非法拘禁,如果时间很短但有暴力行为则构成犯罪。如果无暴力行为,法律没规定具体拘禁多长时间构成犯罪,一般认为在8或12小时以上,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构成犯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在 不构成犯罪 的情况下, 限制人身自由 的处罚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两种以上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 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二、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从 犯罪嫌疑人 被羁押之日,公检法机关穷尽所有法律程序,适用完毕所有法定期间,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一年零六个半月。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逮捕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检法都有权力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实践中,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标准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 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时间只是量刑的情节,而不是构成犯罪的情节。
非法拘禁罪应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客观构成要件。所谓“拘禁”,据词典释义指把被逮捕的人暂时关押起来在这里则侧重指对控制对象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将控制对象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控制对象、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其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应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强制性手段,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如果没有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强制力不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