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要行使质权的,可以通过与质押人协商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质权人可以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