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没登记,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不动产的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物权登记与合同效力无关。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