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事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时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