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其管辖的确定是: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案件;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案件等,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若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进行犯罪行为,其管辖应当由军事法院以及人民法院分别进行管辖;若涉及军事秘密则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1、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且在服役期间发现,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问何时候发现,由军事法院管辖2、涉及军事秘密,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3、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分别管辖4、以下案件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B、军人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或发现服役期内有犯罪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
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破坏国家力量和战备设施等违反军人职务,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案件。
对于军、地互涉的案件,一般实行分别管辖制度,如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军人一方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一方由地方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
(3)军人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在营区犯罪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
(5)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含在编职工)犯罪的。
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