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予赔偿。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