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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6 11:41:25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什么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立案后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按罪名和管辖不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有立案的权利。故意杀人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贪污受贿的由检察院立案,侵占、轻伤害案件由法院立案。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的,都是需要侦查的案件,立案后就要开始侦查,侦查包括搜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由法院立案的案件是自诉人有证据证明被告触犯刑法的证据,直接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蠢塌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带咐圆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简猜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有以下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侦查措施有哪些

侦查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九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验、检查

(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

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四)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五)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什么

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搜 查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扣押物证、书证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报)进行扣押。

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四)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损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扣划存款、汇款。

(二)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

七、鉴 定

(一)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三)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八、辨 认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九、通 缉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通缉令、悬赏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

警衔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逐级晋升。

3、 侦查工作制度

(1) 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 侦查程序制度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

(4) 移送起诉制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5) 证据制度

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机关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措施,为的是能够查明案件的事实很真相,然后根据证据来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无罪,接下来才是进一步的处理。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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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立为刑事案件后会怎样

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后,公交机关会进行侦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会制作起诉意见书和案卷材料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会被案件进行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嫌疑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对嫌疑人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现在实施犯罪、为犯罪作准备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什么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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