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效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