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排除侵害或赔偿损失。对于抵押物的侵害即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的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