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能够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