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主债权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