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要行使质权,可以通过与质押人协商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质权人可以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