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的票据可以质押,如果票据不可以转让,但是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则该票据可以质押,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