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的要求包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事见证人,是指在特定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办案机关为了证明其过程与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邀请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一、在我国 刑诉法 一定要请见 证人 的条件是什么?
1、证人证言是 刑事诉讼 中的主要 证据 形式, 刑事诉讼法 中涉及到证人的条款较多,不能累述。总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 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3、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刑诉法的国际原则
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国家追诉原则
1.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 公诉 ,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即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及范围必须受检察官起诉对象和范围的限制,不得审理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该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
审判程序应该使那些可能受裁判结果不利影响的人有效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证人),对于那些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在自愿情况下作出的不利于己的证言,可以采纳为证据。
3.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法律必须赋予其一系列的权利。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诉讼、审判和科刑。
在我国刑诉法一定要请见证人的条件是证人证词必须要经过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法律证据,后期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还有规定,对于知道案情情况的人员,都可以作为证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人,都有这个义务。刑诉法的国际原则也是全球通用的。
刑事诉讼法 证人 的条件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用来判定事实的 证据 中还包含着关于 证人 的言辞,但是证人始终没有其他证据一般具有严格的客观性,所以 刑诉法 中就为证人设立了专章的规定来规范现实中的证人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 刑事诉讼法 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 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 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 诉讼 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 工资 、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利害关系:
一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包括与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系当事人的近亲属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但是,虽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例如,为了收集犯罪证
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但是由其见诬搜查过程,能够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可以担任见证人。相反,不应由被害人的家属担任见证人,因为其担任见证人,不足以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设立见证人的目的在于监督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确保相关笔录和清单的客观公正,因此,应当由实施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主体以外的人进行见证,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而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辅警、保安人员等相关人员,已经参与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不宜由其再担任见证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刑事诉讼的见证活动是通过眼、耳、脑对见证对象感知观察,并结合对见证对象法律意义上的理解,而予以作证,因此,见证人的作证能力要比一般的证人的要求高。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都未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其实,见证人应当是单独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以此保证见证人地位的中立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不充当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