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有返还责任。对于善意的受益人,如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受益人返还的利益应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受损人的损失小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受益人返还的利益应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