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恶意受领人有返还责任。对于恶意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利益不存在的,同样负有返还的义务,受损人有权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