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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卖方承担的吗

发布时间:2023-04-18 06:47:38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买方承担的。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卖方承担的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卖方承担的吗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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