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是买方来承担。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标的物移转于买方之后,标的物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