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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一定要赔偿的吗

发布时间:2023-04-18 07:08:04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一定要赔偿的。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货物毁损的,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造成货物毁损的,保管人没有赔偿责任。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一定要赔偿的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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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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