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成立止时即为生效时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