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能单独进行抵押,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只有在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时候,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