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期限未到可以解除合同。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开除处分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