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写书面证明有用。根据法律规定,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当时目击现场情况的人员取证,在场人员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遇法定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对于律师取得的证据即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不出庭证词有用,但是不能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则证言效力将会大大降低。一旦有与该证言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则该证言将不会被法院采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不可以,现在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没有证言不被采纳,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现在很多小公司都是不准守劳动法的,这是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引起的,很多在进行劳动仲裁的时候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依法询问是律师在庭审举证程序中经常面对的环节,有效的对证人的进行询问是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业务的基本技能之一。由于证人证言一旦形成以后,就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来证明一定事实,但是与其他客观实物证据相比起来,证人证言的效力不高,因为证人证言出自于证人,证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是形态各异,表现在可能年龄、文化程度、性别、民族习惯等等的不同,所以如何很好的利用好证人或者巧妙地应对对方提供的证人,需要刻意的去训练,尤其是在开庭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一般,根据提出的主体不同,证人分为己方证人、对方证人以及中立的证人。劳动仲裁可以用证人言辞来作为证据,但是收集一些其他证据,这样也是比较有用的,可以收集的证据包括出勤记录、工作证、工作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应当出庭,符合法律条件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不出庭,提交书面证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证人不出庭证词有用,但是不能为定案的根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具体情况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