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有效的借款合同标题可以写明借款合同;正文写明借款的用途、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全名及身份证号码、金额的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以及出借的方式、借期与利率;最后写明立此为据,借款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