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合同继续有效。公司股东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不等于公司的实质变更,公司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此前签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