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一定要经过听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由此可以看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进行听证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为什么行政拘留不需要听证?(不需要回答法条)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法定不需要听证
法定不同行政法规中超过一定数额的罚款 吊销证照等 当事人有听证权
但是对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 决定机关有权不同意暂缓立即执行(等于废话)
处罚完毕觉得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复议成功 撤销处罚决定并补偿
复议失败 才能打行政诉讼的官司(民告官) 不可以直接打行政诉阀官司(外国人被行政处罚可以直接打)
胜了 撤销处罚决定并补偿
败了就败了
在作出拘留处罚时,是否必须告知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拘留处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拘留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未规定作出拘留处罚应当进行听证,也就是说,听证不是作出拘留处罚必须经过的程序。故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被处行政拘留的有没有权利听证?为什么没有规定它呢
对处行政拘留的司法救济途径有二种,一是申请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而法律规定的这二种途径已经完全可能解决当事人被处行政拘留后司法救济问题了。因此,不需要再规定(比复议及诉讼底级的)听证了。
行政法:为什么行政拘留不需要听证呢?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要听证,而且听证也并非必经的程序。只有当事人要求,才举行听证。行政拘留一般是针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形,这类问题没有时间去听证。而且行政拘留实际上是刑法一部分,针对极其轻微的有犯罪特征(质)但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量)的行为。所以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自由裁量的空间不偿,不举行听证也是可以的。
如果你对距离决定不满,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情况严重的,你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毕竟这是关系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大家都会比较慎重。
行政拘留加罚款可以要求听证吗
你好
对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可以要求听证;对于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哪些行政处罚需要组织听证?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拘留的拘留问题
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政拘留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该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并列,在适用程序等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区别。这样的做法没有体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在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人身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发动,必须经法院审查,这是各国公认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陆法系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没有人身自由罚。” 立法者可能考虑到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违法现象比较多,因此设置了这样的处罚种类,但是立法者明显忽视了这种处罚的特殊性,进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序设置,没有在程序上做到更为谨慎,更为严密。 缺乏听证既然行政拘留涉及的是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权的处分,那么在适用行政拘留的过程中应该尤其谨慎,并且给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如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 *** 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听证体现了是国家对公民意见的尊重,是一种符合 *** 思想的制度设计。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听证程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第3至第7款规定: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可见《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听证的范围之外,而将一些轻微的处罚种类却规定了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存在着本末倒置的现象。《行政处罚法》之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将这一缺陷弥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的规定来看,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听证程序,仍然属于“决定与被决定的‘双方组合’”,难以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缺乏制衡分权与制衡,是来自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 文明的精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 *** 体制中,虽然也强调分权与制约,但是有的国家机关享有的权力过大,其他国家机关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在公检法组成的政法系统中,显然公安机关的权限是最大的,法院、检察院对其形成的制约相当有限。这一点在行政拘留中也有所反映。 中国立法将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公安机关,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当然,检察院和法院并不是完全没有参与其中,而是间接地参与其中。相对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后可以向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均属于事后监督的方式,而不是事前监督的方式。在行政拘留决定作出之前,......>>
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1、BC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2、B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
求采纳
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提出听证后行政拘留能马上执行吗
听证只是针对罚款20罚0以上的行政处罚,对于行政拘留是没有法律约束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为什么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没有规定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就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有关听证的规定。
适用听证程序的 行政处罚 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相关法律规定,听证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一、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 行政处罚 听证吗 行政许可法 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本人参加听证,参考行政强制中听证程序的规定以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可以委托 代理 人参加听证。 《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 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行政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公众利益或者涉及到吊销 营业执照 及 罚金 数额过大时,应该通过举行听证的方式保障处罚公平公开透明。作为被处罚当事人,并不需要一定出席听证会,在自己没有办法参加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 和 行政处罚 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规定执行。
一、 行政处罚 听证会条件有什么?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 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企业和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应 法规 ,否则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当行政机关对企业和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后,受罚方也要及时的接受处罚,如果受罚方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这也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如下:
1、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 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