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变更不是合同解除。主体变更不等于主体灭失,非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此前签订的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