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笔诉讼中,原告是公司,胜诉的利益也是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