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倒卖烟草的处罚标准如下: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23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此处的“进货”,指的应当是以下6种行为:
1、持证人向外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2、持证人向本地或者外地单位、个人进货的行为;
3、持证人在本地或者外地市场收购卷烟的行为;
4、持证人开展连锁经营,并在连锁店之间相互串货行为;
5、寄售、代卖、受赠的卷烟在其店内进行出售的行为;
6、其他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行为。
持证人如有上述情形出售卷烟的,即实施既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6条、第14条第1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1项等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没有烟草专卖许可,倒卖烟草涉嫌非法经营罪,处罚标准如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可超过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 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法〔2113〕434号)有关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1条)的规定 异地携带卷烟超过51条的 即按照无证运输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运输的卷烟数量应为携带的卷烟总量 不再扣除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情节严重会被判刑和罚款。
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原第三项:(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刑法修正案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
扩展资料
案例:
销售烟草的商户都清楚,香烟买卖有着严格的区域限制,可有人明知是不允许的事情,还要去做,结果原来的正经生意做不成不说,还要为此付出代价。师某,48岁,西安市长安区一家烟酒店的女老板,王某,49岁,宝鸡扶风人,跑黑出租车。
一个宝鸡人,一个长安区人,两人相聚一二百公里,本来谁也不认识谁,但是他们俩却因为倒卖香烟走到了一起。
民警:2015年前,宝鸡人王某在长安区走亲戚时,在师某经营的烟酒店买礼品过程中,王某了解到师某需要十块钱左右的香烟。
王某自称自己可以弄到价位比价便宜的香烟,但是每条香烟需要加价一到两块钱,一个有需求,一个能供应,两人一拍即合。王某将宝鸡的香烟低价买下然后再送给长安区的师某经营,而这些宝鸡的香烟随后又出现在碑林辖区范围,引起了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民警的注意。
民警:咱中国对烟草专卖,严格控制打击跨区域经营。
今天凌晨5点多,民警跟随一辆宝鸡牌照的斯柯达轿车,来到长安区师某烟酒店的后院,将正在交易的师某王某两人抓获
民警:现场查获8万多元的香烟,有五个品种。
记者看到,这些香烟外包装上有明显的宝鸡香烟首位字母的喷码,民警介绍,涉嫌非法经营涉案价值超过5万元,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两人两次交易的案值在十万元左右,现在王某师某涉嫌非法经营已经被碑林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参考资料:西部网-宝鸡香烟拿到长安卖 两人涉嫌非法经营被刑拘
参考资料:检查法律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