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不可以转让。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出质后,一般不得再次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