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是债权人在遗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其次是普通债权,最后是交付遗赠,一般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